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6月5日府農糧字第1140359997號函辦理。
二、 動物保護團體反映部分民眾濫用殺鼠劑及除草劑已對非目標動物造成傷害及危害生態環境,茲就前開藥劑農業上使用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 殺鼠劑:
1、 環境用藥殺鼠劑:僅供環境衛生使用,不得使用於農業鼠害防治。
2、 農藥殺鼠劑:目前共有可滅鼠及伏滅鼠2種餌劑,計7張農藥許可證。僅供農業鼠害防治,並須依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及方法施用。
(二) 除草劑:
1、 目前環境部未核准除草劑做為環境用藥使用,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網站(https://topic.moenv.gov.tw/weed/mp-12.html)。
2、 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使用,非屬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不得使用於道路、公園及居家環境之雜草防除)。.
(三) 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1萬5仟至15萬元罰鍰。另如有傷害非目標動物情形者,將分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加重處罰。
三、 農藥僅供農業用途使用,農友如有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需求,應向合法的農藥販賣業者購買農藥,並配合農藥購買實名制,依據農藥核准登記的使用範圍及方法合法用藥。